超市门规检“小票”,多数消费者不满此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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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9 14:33:00 来源: 神州加盟网 有967人参与
  • 经营范围:超市
  • 门店数量:409家
  • 单店投资额: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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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来,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烈,指出消费者“尊严投诉”案件近年来明显增多,反映了消费者维权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去超市购物已经成了普通百姓日常生活中一项重要的消费内容。然而,细心的消费者会发现,去超市购物在付款之后,还需向超市工作人员出示购物小票才准离开。
  市民张秀静上周从超市购物结账后,因为购买的东西多,她一着急只拿了收银员给自己找零的钱,没有拿购物小票。出门时,超市防损人员要查验小票,李小姐这才想起小票,再三解释自己忘记拿票了,物品确实付钱,拒绝查票。可是工作人员执意要查,并要求查看李小姐的购买物品。
  李小姐对超市防损人员的做法感到十分委屈并质疑超市是否有权验小票?她终选择去消协投诉。
  李小姐:因为你看监控也有,保安也有,还有值班人员都在那,那么多的保安措施看起来可认真。为啥结完帐了以后,门口在查呀,看看呀,画票呀,是不是就不相信我们。是不是有点像侵犯人格那种感觉,作为我们消费者来说,我们心里确实不舒服。
  超市防损部工作人员李玉小姐每天的工作就是站在超市的出口检查购物小票,那天就是她执意要求李小姐出示购物小票的。
  李玉:我们超市看这个顾客的购物票呢,也是为了防止有些物品没有被扫到或者误扫和漏扫。看物品和购物票的价值相符不相符,也是为了商场和消费者相互的利益。
  很多消费者都曾反映,一些超市在出口处设立保安等工作人员,强制查验消费者的购物小票。这种行为让人非常反感。商场在采取防损措施时,不仅要考虑商家的权利,更要顾及消费者的感受,不能以牺牲消费者的权利为代价,来单方满足商家的愿望。 超市在卖场内采取必要的防损措施,如安装监视器、配备保安员,结算时检查等无可厚非,然而当消费者结算后,超市强制检查消费者购物小票的行为实为不妥。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超市的强制检查小票行为的实质,是将消费者视为偷窃“嫌疑人”,我认为侵犯了消费者人格尊严。
  事实上,眼下,大多数消费者的投诉并不是为了得到经济补偿,而是为自己的尊严受到侵害而抗争。2009年陕西省消协系统共受理投诉13140件,其中对商家服务态度、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投诉举报21件,占总投诉的0.16,比去年明显增多。
  陕西省消费者协会理事张正佑分析说,消费者人格尊严投诉的增加,充分说明消费者自我保护及维权意识普遍增强,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意识和人权意识在不断增加。
  张正佑:人不管钱多钱少,人的尊严你不能侵害。那有些商家你讲起来是说消费者是,但有时候在处理的时候,采取强制的措施,限制的措施。那消费者就非常愤怒,特别是像现在的消费者是越来越重视。你不卖给我可以,但你不能说,那些侮辱人格的话,你可以怀疑我,但是你必须要拿证据来说话,你不能限制我,你不是公安。那有些消费者计较要有个说法,因为社会的大的环境关注以人为本,消费者在这方面是非常重视的。
  有关人士指出:李小姐等消费者的维权经历告诫人们,经营者应当提高自身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利用科技等技术来降低经营,绝不能采取蔑视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违法手段转嫁自身管理责任。绝大多数消费者都清楚认识到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的这种人格尊严保护意识不断提高,不只是能够监督和促进商业行为和经济行为活动的日益规范发展,而且对于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也大有益处。看来,侵犯人格尊严投诉增多也确实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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