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超市超市 靠卖假货不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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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0 21:09:00 来源: 神州加盟网 有1345人参与
  • 经营范围:超市
  • 门店数量:409家
  • 单店投资额: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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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市消费者协会2008年第2号消费警示

消费者林某,2007年3月18日在台超市超市购买了CECT A706 手机一部。直到2008年1月的一天,遇见朋友使用的同规格、同型号的手机和自己的外观不一样,引起了消费者林某的注意。

消费者林某到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网站查询,发现他购买的手机机号不仅查不到,就连外形长得都不一样。真货CECT A706是一款翻盖手机,而消费者购买的CECT A706竟然是一款直板手机。

消费者林某到超市超市要求退货。

超市超市退货中心要求消费者提供手机是假货的说明。

为此,消费者到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网站下载了真品CECT A706的照片,在事实面前,超市超市不得不表示可以退货,但消费者其他要求明确表示不予赔偿。

无奈,消费者投诉到台市消费者协会。

消协的工作人员认真的查看了消费者提供的手机及消费者到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网站下载的手机图片,并到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网站得到了认证:消费者在台超市超市购买的手机为假货。

台消协认为:

1、消费者买到假手机后到超市超市要求退货,在消费者和超市超市对手机真假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的前提下,应该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八条:经营者与消费者因商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发生争议的,可以由争议双方约定或者由案件受理单位指定法定的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费先由提出鉴定的一方预付,鉴定后由责任方承担。对于难以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消费者本人过错的证据;如果不能说明是消费者本人的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我们通俗的讲法“举证倒置”的原则,超市超市首先应该说明手机的真伪,而不是让消费者自己去说明。

2、在消费者说明了在超市超市购买的手机为假货时,台超市超市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但遗憾的是,在铁证面前,超市超市拒不执行《消法》的规定。

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超市超市终双倍返还了消费者的购机款160优惠。

但是,消费者林某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发生质量问题,应当承担消费者为解决修理、更换、退货及其他责任问题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条款,要求超市超市赔偿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时,超市超市的负责人态度强硬的明确表示,我们没有这个规定。

在市消协工作人员多次的劝导、督促下,消费者在一个星期后,才拿到了超市超市10优惠的赔偿款。

但是,台超市超市对台市消费者协会提出要求提供销售假手机数量的要求,不予理睬。

为此,台市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警示:

1、 在购买手机时一定要到有信誉的商家购买。

2、 购买手机后,一定要到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网站去认证。

3、 如果买到假货,一定要按照《消法》的相关规定来维权。

台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在2007年3月期间,在台超市超市购买的CECT A706手机的用户,一定到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网站去认证一下,看看自己购买手机有无问题。如有问题,可到超市超市要求双倍返还货款或是到消协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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